“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霸王條款將不能再用了。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餐飲行業(yè)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并要求企業(yè)在一個月內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根據該“辦法”,最高可罰3萬元。
權威發(fā)布
“包間最低消費”列為霸王條款
據了解,自今年4月起,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餐飲行業(yè)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商部門對全市主要餐飲企業(yè)進行走訪,收集了菜譜、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種形式的合同格式條款。
通過整理分析,發(fā)現餐飲行業(yè)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在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餐具費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并成為近年社會廣泛關注、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工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這些條款進行充分論證,最終確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消毒餐具另收費”“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6種合同格式條款,屬于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工商部門表示,經營者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雖然擁有對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定價權,但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不能忽視和違背公平交易、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市場規(guī)則。
工商部門要求各餐飲企業(yè)根據此次發(fā)布的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在一個月內開展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在餐飲消費時如發(fā)現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可撥打12315熱線舉報。需要提前訂餐時,可到“首都之窗”或“北京工商”網站下載《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針對禁止自帶酒水”“收取包間費”等霸王條款,中消協(xié)、北京市消協(xié)也多次呼吁取消這些不合理規(guī)定。
違法定性
1.“禁止自帶酒水”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2.“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違法行為。
3.“包間最低消費xx元”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違法行為。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責任的違法行為。
6.“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wèi)生投訴權利”
違法定性: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違法行為。
記者探訪
全聚德和平門店
大廳禁止自帶酒水
記者昨天以消費者的身份撥打全聚德和平門店的電話,聲稱要訂包間。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要訂包間的話,雖然不單收包間費,但是按標準配餐,360元一個人是固定的,酒水單點,15%的服務費另外收取。
當記者問能不能自帶酒水時,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訂包間的話,白酒和紅酒只能帶一種。他還聲稱,大廳里是不允許自帶酒水的,“原則上是謝絕自帶酒水,但訂包間允許帶一種”。
記者隨后又撥打了全聚德前門店的電話,工作人員稱,要訂包間也是套餐形式,400元一個人,包括涼菜和烤鴨等。如果要自己點菜,則不接受預訂,可以自己到店里點菜。但這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由于包間比較火,來了以后基本不會有包間。這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餐館不讓自帶酒水,并稱是從食品安全的角度考慮,“吃完了以后不舒服,到時候分不清責任”。
相關案例
首起開瓶費案消費者獲支持
據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帶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樓喝完后,王先生被該酒樓強收100元“開瓶費”。王先生認為對方是“強制消費者消費”,將湘水之珠大酒樓告上法院。海淀法院最終認定“開瓶費”屬于不當得利,判決該酒樓返還王先生的100元。這是北京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終。
當年9月13日,王先生與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樓用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樓向他收取餐費296元,其中含100元開瓶服務費。王先生當場提出質疑,并要求對方返還這筆錢,但該酒樓拒絕返還,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譜。該菜譜中規(guī)定,“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標準收取服務費”。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樓一名崔姓經理向記者證實,如果自帶酒水去消費,該酒樓確實要“按所帶酒的價格等級加收開瓶費”,否則“酒樓就會沒有利潤”。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消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湘水之珠大酒樓菜譜中載明“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是單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據此,該院一審判決稱,湘水之珠大酒樓向王先生加收開瓶服務費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權,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該100元開瓶服務費。
飯店收取兩元餐具費被判退錢
據媒體報道,去年3月份,河南鄭州兩名消費者到一家粥店吃午飯,飯后,兩位消費者被收取了兩元的餐具消毒費。兩人認為不合理,將飯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還兩元的餐具費。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李英杰二人除要求飯店返還兩元餐具費外,還要求飯店賠償他們半年多因起訴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原告代理律師認為,確保餐具清潔衛(wèi)生是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從事經營的必備條件,不能將此義務以收取餐具費形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飯店代理人則認為,消毒餐具是商品,收取1元費用是餐飲業(yè)普遍存在的合理現象,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最后做出判決,法院認為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飯店向用餐者提供衛(wèi)生、潔凈的餐具是其法定義務,不應另行收取餐具費用。飯店辯稱收取餐具費在餐飲業(yè)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現象,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故兩元餐具費應予退還,但原告要求飯店賠償其各種損失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專家說法
取消霸王條款需要過程
昨天,針對市工商局的規(guī)定,一些餐飲業(yè)內人士稱,物價部門規(guī)定餐飲業(yè)的價格全面放開,那么工商部門不應再出規(guī)定。對此,消費維權專家邱寶昌表示,雖然餐飲業(yè)是實行價格放開,但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是不公平的。餐飲企業(yè)的酒水與超市一樣,價格卻要多出好幾倍。而餐具消毒是餐飲企業(yè)的義務,再收費完全是一種巧立明目的費用。
邱寶昌表示,由于取消這些霸王條款觸動了企業(yè)的利益,一下子很難改掉,單一靠消費者博弈很難,徹底取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斑@就需要企業(yè)轉變思想,轉變經營策略,回歸到服務大眾的本質上來。”邱寶昌說,霸王條款之所以存在這么多年,也得到一些協(xié)會的支持,這是餐飲行業(yè)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餐飲企業(yè)應該對工商部門的規(guī)定積極回應,轉變原來的經營理念,回歸到餐飲企業(yè)服務的本身上來,靠合法、有秩序的經營來賺取利益。 (記者 袁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