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中,一輛奔馳車進水,發(fā)動機受損。車主為此花掉維修費32萬余元,理賠時卻遭拒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發(fā)動機受損系司機二次打火所致,責任自負,與進水事故無關,而且“車輛進水”早已寫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最終,車主在律師的幫助下打贏了官司,維修費用32萬余元悉數(shù)獲賠。
涉案奔馳車于2011年6月下旬在本市某保險公司投保,包括車損險在內保險金額共計259萬余元,保險期間為一年。同年8月中旬,車主的司機駕駛該車時遇暴雨,發(fā)動機進水受損。報險后,保險公司出險出具機動車保險小額賠案簡單處理單,查勘意見為:事故屬實。此后,該車在4S店修理,維修費共計32萬余元。車主據(jù)此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
官司打到法院,保險公司提出“發(fā)動機受損系二次打火所致”的抗辯理由,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因此法院未予認定。同時保險公司還提出,其在保險合同中已約定了免責條款,此案應適用免責條款。對此,原告代理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的丁鵬律師及時提出意見,被法院采納,判決涉案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車主本次維修費32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前不久,此案終審,法院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該賠
丁鵬律師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應承擔事故責任,給予理賠。理由如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文本,并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并且這里的“提示”應該“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這里的“說明”應該“明確”。
以上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jù)該條款,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履行以上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后果,并且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規(guī)定,暴雨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暴雨是指連續(xù)24小時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丁鵬律師為此特意到氣象部門調查取證,根據(jù)氣象部門出具的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事故地點的降水確達暴雨。
故此,本案從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和保險條款關于“暴雨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賠償”的規(guī)定兩個角度看,被告保險公司均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