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4人是“替罪羊”?
2012年12月31日下午,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新聞發(fā)言人劉德政說,“12?25”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瞞報事實真相的責任事故,性質極其惡劣。
2013年1月1日,代省長李小鵬表示:“對嚴重瞞報事故感到十分憤慨,對央企發(fā)生事故瞞報感到震驚!碑斎,李小鵬在發(fā)生事故的1號斜井前召開現場會,向死難農民工致哀。
山西官方披露的責任人是六標段項目部經理黃懷剛、六標段項目部第六分部經理宋海濤、黨委書記楊美東和總工程師王秋林。4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蓄意瞞報事故,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以上4人已被刑事拘留。
他們4人為何要進行事故瞞報?他們有那么大的能量嗎?傷者為何送到幾家醫(yī)院治療?是不是在做集團公司的替罪羊?這是好多網友和媒體對上述4人的質疑。
4日下午,山西省政府新聞辦“12?25”事故第二次媒體通氣會上,臨汾警方說:當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出警的時候,宋某、楊某等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實情況,為了隱瞞事故的真相,宋某等人決定將8具遇難尸體轉移到事發(fā)地以外的殯儀館火化處理,將5名受傷人員送到其他市縣醫(yī)院進行救治。2012年12月26日的時候,宋某向6標項目部經理黃某電話匯報了此事,黃某沒有按照職責規(guī)定向上級報告事故。
宋某和王某等人是什么職務?他們分別是:二處六標段項目部經理、六標段項目部第六分部經理、黨委書記和總工。論職位和級別,充其量就是一個標段的“包工頭”。他們要把遺體轉移到外地去火化,把傷員轉移到外地去進行治療,而且都是360公里遠的地方,沒有上級領導的支持,僅憑他們的身份、職權、能力,很難完成傷員住院、交押金、送死者到殯儀館火化、開死亡證明、開單位證明等一系列的事情。
群眾說的每人兩萬元的“封口費”以及死者的巨額賠償款從何而來?上述4個人真有這樣的能量嗎?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yè)有限公司尾礦庫發(fā)生特別重大潰壩事故,共造成276人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有51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6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時任省長的孟學農引咎辭職。對此,有多少官員如今還銘記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