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總稅收成本以及各分稅稅種的成本,目前都沒有準確的數(shù)據(jù)。天津財經(jīng)大學教授李煒光曾經(jīng)做過一項研究,1999年我國的征稅成本約占稅收總額的3.12%,而目前這一比例已經(jīng)達到5%~6%,同期美國征稅費用約占稅收總額的0.58%,日本是1.13%。(10月17日《中國青年報》)
這組數(shù)據(jù)直接證明了我國稅收成本過高的現(xiàn)實。有稅務干部稱,中國稅務部門總共有74萬人,真正辦事的時候,卻找不到人。原因就在于“做稅收業(yè)務的沒坐辦公室的多”。而美國的稅務部門只有10萬人,并且人員大量都在“下面辦事”。事實上,稅收成本居高不下既與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有關,更與納稅人權利得不到真正的尊重有關。
西方國家稅收的成功經(jīng)驗告訴我們,納稅服務中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僅僅強調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不強調社會對個人權利的界定和保護,稅收征管的被動狀態(tài)是可以想象的,付出的不必要成本也只會越來越多。在一定意義上,征稅成本高是納稅人權利弱化的必然產物。
我國傳統(tǒng)上對稅之概念的界定,一貫強調稅的強制性、權力性與無償性,并以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取得為其首要職能,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尤其是財產權的保障卻被置于次要地位。由此,作為政府代言人的稅務機關在稅收的征收上理所當然地將國家利益置于首位,很大程度上忽視了納稅人的私權利。因此,降低稅收成本必須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相結合,才能求得解決。
稅收管理更重要的內容應在于幫助納稅人實現(xiàn)他們的納稅義務,而非試圖通過監(jiān)督來控制或駕馭納稅人。只有納稅人對稅款使用擁有了知情權、話事權和監(jiān)督權,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成為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稅收成本才有可能下降。因此,稅收成本問題說到底是個權利問題。(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