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證監(jiān)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9日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政策調整將有利于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
對于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原因,有關負責人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fā)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此次,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yōu)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此次政策調整將有利于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
相關負責人指出,此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系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xié)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yōu)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wěn)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