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化名)可以算得上是年輕有為。當天,李文就用姜某的信用卡在一家服裝店的POS機上套取現(xiàn)金1萬元,然后把所得的現(xiàn)金花得精光。 身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化名)可以算得上是年輕有為?墒,一時的貪念毀了他,讓他站在了被告席上接受審判。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昨日,記者從蘆淞法院了解到了具體詳情。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的1月6日。李文在辦公室里一員工的辦公桌上發(fā)現(xiàn)了一封信,里面裝有廣發(fā)銀行寄給已經(jīng)離職的員工姜某的信用卡。
“不如把這張信用卡開卡,然后自己用?”隨即,這種念頭在李文的腦海中滋生。想到就行動,李文先是核實了信用卡登記的手機號碼,然后用姜某遺留在公司內的身份證復印件,找辦假證的人偽造了姜某的身份證并補辦了手機卡。最后,李文采取電話激活信用卡的方法,冒用姜某的身份將信用卡激活。
當天,李文就用姜某的信用卡在一家服裝店的POS機上套取現(xiàn)金1萬元,然后把所得的現(xiàn)金花得精光。
姜某的手機隨后收到刷卡消費的提醒信息,他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便報了警。李文隨即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庭判處李文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