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牌涼茶(資料圖)
【導讀】6000箱順牌涼茶瓶蓋上標有兩個生產日期,疑似將過期產品更改日期后再次出售,目前已有部分產品流入市場無法召回,代理商和廠商相互推責,到底誰在造假?誰該擔責?天天315本期關注:玄妙的生產日期。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順牌涼茶福建地區(qū)總代理人林先生昨天給我們打來投訴電話,說自己在2012年9月7號發(fā)現(xiàn)新到貨的6000件順牌涼茶中,有部分涼茶的瓶蓋上竟然標注有兩個日期,分別為2011年9月17日和2012年4月13日。
林先生強調,這些產品全部是從無錫順牌貿易有限公司進的貨,自己還留有當時進貨時的照片以及一些單據。他還說自己之所以投訴到媒體,是因為向廠家投訴后,廠家告知讓他先自行處理,也就是倒掉這些飲料,然后再商議補貨等事宜。
在林先生看來,這樣的解決方式不妥,他認為應該查明生產日期被更改真相后才能處理掉證據,所以在他投訴質檢部門和工商部門遲遲得不到答復后又轉向媒體投訴。記者在接到林先生的投訴電話后,也對事件展開調查。
林先生提到,瓶蓋上標注的日期分別為2011年9月17日和2012年4月13日。如果生產日期以前者為準,那涼茶就已經過期?扇绻院笳邽闇剩碳矣质菫殇N售過期產品而更改日期,那為何不將之前日期模糊處理?誰竟敢明目張膽在瓶蓋上明顯標注兩個生產日期,這種行為可以說荒唐的令人匪夷所思。不過這樣的事情確實是發(fā)生了。
據林先生介紹,2009年4月他與江蘇省潤林國際集團旗下的無錫順牌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順牌公司)發(fā)生了經貿關系,主要經營順牌涼茶順牌飲品。2009年12月29日,林先生與無錫順牌公司正式簽訂了合同,成為福建省內順牌產品唯一的代理商。為了擴大經營范圍和打開銷路,他在省內市場也做了大量的廣告,并租了大型的倉庫。但在今年,時常發(fā)現(xiàn)有順牌公司的產品存在問題。
今年9月7日,林先生接到客戶的投訴,說收到的順牌涼茶瓶蓋上面有兩個生產日期,一個為2011年9月17日,另一個是2012年4月13日。林先生也到自己的倉庫進行了檢查,也發(fā)現(xiàn)部分產品有兩個日期,并且有涂改的痕跡。林先生就要求下游客戶禁止此類涼茶的銷售,并且要全力召回,到目前為止,6000多件有雙日期及涂改現(xiàn)象的產品已經收回近5000箱,還有1000多箱流入到了市場。
林先生在9月7日當天就告知廠家,兩天之后,廠家派人下來處理,銷售部的人給出這樣一個解決方案——先讓自行將此貨倒掉,然后再到公司申請補貨或者進行磋商,這個事情讓林先生感到非常憤怒。
在這之后,林先生又向當地質監(jiān)部門和工商部門投訴,但被告知必須投訴到廠商所在地的質監(jiān)部門。過了一段時間,林先生接到了無錫質監(jiān)部門回復的電話,被告知還要向廣東的質監(jiān)部門再投訴,因為無錫本地企業(yè)只負責銷售不負責生產,負責生產的企業(yè)在廣東佛山。在這之后,林先生又致電無錫質監(jiān)部門一直跟進此事的相關工作人員,對方回復,他們已經和佛山質監(jiān)部門取得聯(lián)系,但是現(xiàn)在究竟是那個環(huán)節(jié)造假,還沒有一個最終答案。
一瓶順牌涼茶竟有兩個生產日期?這樣的產品竟然已經有部分流入市場,無法召回,廠商和代理商目前只顧相互推責,誰也不愿承擔責任。廠商和代理商到底誰在造假?記者在接到林先生的投訴電話后,也聯(lián)系到無錫順牌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孫華平。
孫華平:關于產品日期篡改,第一不是我們企業(yè)所為。首先,這個貨物是直接是由委托加工方生產,他們會直接發(fā)貨給我們的經銷客戶,在這個過程之中,順牌公司接受不到這個產品,所以我們沒有更改日期的時間,也沒有地點去做這個工作。第二,對于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我們也正在做全面了解,但是目前遇到了很多阻礙和壓力。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也動用了一些國家相關的部門,在做全面的調查。貨物方面,我們的確存在監(jiān)管不得力的問題。但作為企業(yè)來說,我們也是受害者之一,我們也是需要把事情的真相能夠把它找出來。
給我們節(jié)目打來投訴電話的林先生的訴求也是希望查明真相,他說自己開始是希望廠商能夠補償自己的損失,現(xiàn)在自己只想查明到底是誰在造假。
廠商和代理商到底誰在造假?造假者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認為,一個瓶蓋標注兩個生產日期,讓人覺得非;奶。不過這樣一個不認真、不仔細的造假行為,讓消費者避免了一次權益被侵害的體驗,從結果上來說,也未必是一件壞事。
目前,6千件的順牌涼茶已經有1千件左右已經流入市場無法召回,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凱認為,從民事責任角度上講,依據《居民安全法》96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除了應當賠償消費者已經造成的損失之外,還要按照生產銷售價款的10倍來支付賠償金;從行政責任的角度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條,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執(zhí)照;從刑事角度講,按照《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銷售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中毒或者其他嚴重的疾病的,就會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還有三年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廠家和代理商目前只是在相會的推責,誰也不愿意去承擔這個責任,尤其是廠家現(xiàn)在連哪一個廠家是真實日期都不清楚。而且事情發(fā)生之后,廠家沒有馬上調查原因,挽回這類事件對品牌聲譽所造成的影響,而是讓經銷商銷毀標注錯誤的飲料。
或許對于廠家而言,銷毀產品也是一種挽回影響的手段。但包華認為,這樣的方式太過笨拙,沒有體現(xiàn)出來應有的技術含量,反而適得其反,讓矛盾升級,讓事態(tài)發(fā)展到一個更高的程度。包華認為,一個廠家如果連自己的某一批產品的生產日期都搞不清楚的話,充分說明自己的生產環(huán)節(jié)上存在很多的管理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和提高。
包華認為,按說廠家跟經銷商的關系應該是更為密切的,因為兩者利益是共同的,而且往往是共同面對消費者投訴的,但在本期案例中顯示出來,廠家跟經銷商之間是有矛盾的,它的合作關系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穩(wěn)固,經銷商甚至不惜得罪廠家的風險進行投訴,這充分說明我們市場的競爭是十分有效的,經銷商和廠家之間逐漸形成了相互制約的機制,而相互制約的機制對于消費者來說是有一個非常長遠的好處的。
兩個月也沒有辦法查明真相,而且兩個地方的質監(jiān)部門和工商部門介入也沒有辦法查明真相。包華認為,其實查明真相并不困難,關鍵查明真相是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的。如果順牌公司對與他受托的生產沒有及時的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生產商對于生產的每一件產品沒有如實的記載,包括它的條形碼,那么想查明事實非常困難。但是,包華認為,作為一家上市公司,作為一家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順牌公司的管理真的如此的話,這個產品的質量確實存在一些不穩(wěn)定或者無法把握的環(huán)節(jié)。
作為食品飲料企業(yè)在生產日期方面如果造假的話,不管問題出現(xiàn)在哪一個環(huán)節(jié),是否都說明這個企業(yè)管理不善。企業(yè)應該承擔哪些責任?鄭傳凱稱,《食品按照法》第87條說得非常明確,如果未建立遵守出場登記記錄制度,會對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則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經營許可。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