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能“下!碑斃习;退一步,還能回原來崗位繼續(xù)捧公務員的“鐵飯碗”——7月9日,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有一條關于公務員相關的政策最為搶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chuàng)業(yè),對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chuàng)業(yè)的,可以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其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對這部分創(chuàng)業(yè)人員,一次性發(fā)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能出能回,可進可退,這樣的“優(yōu)越”政策一出世便吸引了輿論的關注,有人認為這是地方為搞活民營經濟的一種探索,也有人認為顯失公平,必將“后患”無窮……
7月10日,記者采訪了數位行政法教授及法律專家,他們就安徽省這項“新政”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對話嘉賓:
王振宇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熊文釗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克穩(wěn)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導師
易破壞市場秩序導致權力尋租
記者:怎么評價安徽推出的鼓勵公務員下海政策?確實能起到搞活民營經濟的作用,還是會有一些不合適的隱患?
王振宇:“鼓勵公務員下海創(chuàng)業(yè)”,這樣的政策有沒有覺得“似曾相識”?其實我國之前也已經有過至少兩次公務員“下海潮”,歷史證明,所謂的公務員創(chuàng)業(yè),在相當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單位的公權力、利用原單位中積累的人脈來賺錢。許多實例已經證明了這不是個非常好的辦法。
第一,每個工作身份,都有其特殊的屬性,選擇考公務員,就應該兢兢業(yè)業(yè)為人民服務、踏踏實實干實事,退休后國家給予退休金作為生活保證。而新政正是打亂了公務員這份工作本身的內在邏輯。
第二,安徽政府部門所說的出臺初衷,是營造“全民創(chuàng)業(yè)”的氛圍,但是,大量帶有“公”字頭身份、掌握權力資源的人投身商海,反而容易破壞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導致權力尋租,甚至擠壓其他創(chuàng)業(yè)者的發(fā)展空間。地方政府怎么連這個基本的道理都沒搞清?
易滋生腐敗成為洗錢途徑
王克穩(wěn):安徽這個政策有很多不合適的地方,可能會讓現(xiàn)有的腐敗加劇。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事實上,公務員這種特殊的身份,往往會讓他們擁有強大的人脈關系。那是不是應該對這部分人的“創(chuàng)業(yè)”進行監(jiān)督制約?我認為這是最關鍵的問題。我的理解是:至少這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不能跟原來掌握的公共資源有重合的地方,否則這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會淪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還有一種應該杜絕的情況是:官員在位的時候利用職務之便,幫了別人很大的“忙”,可能會帶來一筆巨大的“收入”,怎么把這筆錢洗白?我就擔心,安徽這個政策出臺以后,貪官們多了一個洗錢的途徑——在位時拼命撈錢,撈夠了就趁著還沒被發(fā)現(xiàn),趕緊辭職,離崗“創(chuàng)業(yè)”,辦企業(yè)、開公司,把手里的黑錢通過經商的名義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轉變?yōu)椤昂戏ㄘ敭a”。
“帶編”下海對納稅人不公平
記者:根據新政,公務員“可進可退”,事業(yè)單位不僅可保留3年的人事關系,其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怎么評價這一條規(guī)定?
熊文釗:公務員法規(guī)定了公務員可以提前退休的條件,退休后鼓勵發(fā)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fā)展。這些和安徽這個新政中提前退休的前提是相符的,所以,我倒是寧愿把新政的這些內容,看做是地方力求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就保留人事關系、“可進可退”這一點,我覺得很有問題。
既然要提前退休,我們完全可以按照現(xiàn)有法律去一步一步來操作,但退就是退了,怎么還能再退回來呢?鼓勵官員什么都想要、什么都想占著,還能例外保護,留好退路?這明顯不是公平之道。
王振宇:我們來探討一下,公職人員提前退休下海以后,他們原有的崗位會有新的人員進來。如果這部分下海的人又退回來了,還要占用崗位,那就比原來的編制名額還要多,機構還要膨脹,怎么能達到中央政府一貫要求的減少冗員、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且新政還規(guī)定,“一次性發(fā)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公務員要去做生意賺大錢,納稅人必須要掏兜給他所謂“補償”;這些人若再回來,“待遇不變”——哪有這么不合理的規(guī)定?(記者 王曉雁)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