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金融問題歷來充滿爭議。農歷蛇年前后,更是話題不斷,參與者甚眾。筆者想談談外匯儲備是否可分的問題。
早幾年,北京大學的一位教授提出將外匯儲備分到個人的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標準回答是,外匯儲備是人民銀行在市場上買回來的,當時是按照自愿原則一手交人民幣,一手交外匯。對賣外匯者來說,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人民幣,所謂“肉已經在窩里”;對人民銀行來說,買進外匯形成了資產,支付人民幣形成了相應的負債。如果只分外匯儲備,而不顧央行負債的話,是不妥的,會造成央行資產負債表的損失。
最近有學者認為,外匯儲備根本上是取之于民的,因為是中央銀行發(fā)貨幣買來的,發(fā)貨幣相當于征稅,也就相當于通過征稅購買的。同時,由于中央銀行的負債主要是印發(fā)的人民幣,是不需要償還的。因此,作為中央銀行資產的外匯儲備是可以分的。即便直接分有困難,也可以剝離出來設立養(yǎng)老基金,用盈利充實養(yǎng)老金。
說外匯儲備取之于民不完全準確。外匯儲備有些是出口掙來的,有些是外商投資帶來的,有些則是熱錢流進來的。雖然這幾部分外匯流入不會大幅度轉為流出,但至少后兩部分流入形成的外匯儲備很難說是取之于民的,它們的所有權在境外,而不在境內。
這中間關鍵還是要看中央銀行資產的性質。中央銀行能否不依賴真實的資產發(fā)行貨幣?在外匯儲備這個問題上,外匯儲備是中央銀行的資產,分外匯儲備意味著只分中央銀行的資產,而不相應減少其負債。在全球沒有這樣的中央銀行,除了像中國這樣外匯儲備較多的國家或地區(qū)的中央銀行外,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的資產主要是國債,也就是通過購買國債(形成資產)投放貨幣(形成負債)。
如果要分外匯儲備,通常是建議發(fā)行特別國債來將外匯儲備轉移給財政或第三方機構,如外匯養(yǎng)老金管理機構。這時人民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就類似美聯儲等中央銀行。但嚴格說,這種方式不能叫做“分”外匯儲備,因為財政是欠著中央銀行的錢,這些錢與外匯儲備是等值的。這些錢是要到期償還本金的。財政拿什么償還呢?還是只能靠征稅。也就是說,結果財政要把錢逐步還給人民銀行,就相當于有人從人民銀行那又把外匯儲備買回去一樣。
如果不考慮發(fā)行特別國債的方式從人民銀行剝離外匯儲備,而是直接交給養(yǎng)老金管理機構管理外匯儲備,實際上就相當于是人民銀行委托外匯養(yǎng)老金管理機構管理外匯儲備,并把外匯儲備的收益用于充實養(yǎng)老金。這當然可以。但這種方式與現行的外匯管理方式區(qū)別不大。目前,外匯儲備由人民銀行管理,投資凈收益會結算按期結轉給財政。財政部如果認為需要用這部分收入充實養(yǎng)老金,當然可以這樣做。也就是說,現有體制并不妨礙用外匯儲備投資收益充實養(yǎng)老金。
那財政或者外匯養(yǎng)老金管理機構能否不給中央銀行相應的國內資產而“白白地”把外匯拿走呢?或者干脆把外匯花掉而不給中央銀行任何補償呢?理論上,在不出現集中要求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情況下,相當數量的外匯儲備是可以“挪用的”,甚至是可以被分掉的。
假設一種更極端的情況,如果一夜之間外匯儲備消失了,結果會怎樣呢?肯定是第二天大家都排隊要求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人民幣匯率將一瀉千里。也就是說,為什么大家不集中兌換外匯,是因為你手里有充足的外匯儲備,能夠維護匯率穩(wěn)定。因此,這些外匯儲備無論是放在中央銀行還是像有些國家那樣放在財政部管理,其所有權和最終支配權應掌握在國家手里。從這個意義上說,外匯儲備還是不能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