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生元(01112.HK)發(fā)布公布稱,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廣州市合生元8月6日接到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處罰決定書,因廣州合生元在與其經銷商的經銷協(xié)議中約定固定產品價格,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而被罰款將近1.63億元人民幣。
公告稱廣州合生元放棄提出行政訴訟,將及時通過支付該罰款,以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并不斷完善和持續(xù)提高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確保公司各項經營決策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
【合生元公告】有關本集團附屬公司接受行政處罰及恢復買賣之事宜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tǒng)稱“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僅此知會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以下事項: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叁年六月二十七日、七月九日及七月二十叁日刊發(fā)有關本公司附屬公司接受行政調查(“調查”)之事宜的公告及最新進展(“有關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應與有關公告所賦予者具相同涵義。
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廣州市合生元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廣州合生元”)于二零一叁年八月六日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改委”)發(f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根據決定書,由于廣州合生元在與其經銷商的經銷協(xié)議中約定固定產品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被處以人民幣162,900,000元的罰款。廣州合生元決定放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將及時通過支付上述罰款以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并不斷完善和持續(xù)提高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確保公司各項經營決策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內幕消息條文及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guī)則第13.09條作出。
應本公司董事會的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叁年八月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十四分起於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lián)交所”)暫停買賣,以待本公告的發(fā)佈。本公司已向聯(lián)交所申請自二零一叁年八月七日星期叁上午九時正起恢復本公司股份在聯(lián)交所的買賣。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羅飛
香港,二零一叁年八月七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