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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已上訴 二審將換律師仍做無罪辯護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朱有彬在一審時為李旭利做無罪辯護,而周澤表示,二審也將進行無罪辯護。”  周澤還轉述,在會面過程中李旭利曾講到,基金如果要做老鼠倉,選擇工行和建行不合情理。
2012年12月11日09:00    來源:東方早報    手機看新聞

  ■ 律師稱二審將公開新證據(jù)

  ■ 進行無罪辯護

  11月23日,李旭利被押進法庭。

  在11月23日一審宣判獲刑四年之后,明星基金經(jīng)理李旭利在上訴期限的最后一天——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訴狀》(以下簡稱“上訴狀”)。

  昨日,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周澤在上海與李旭利會面。周澤向早報記者表示,李旭利的親屬已經(jīng)委托其在二審中為李旭利辯護。

  此前,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朱有彬在一審時為李旭利做無罪辯護,而周澤表示,二審也將進行無罪辯護。

  周澤表示,上訴理由主要是一審判決缺乏閉合的證據(jù)鏈,認定李旭利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的依據(jù)是李旭利前后說法不一的供訴,缺乏其他供述印證。周澤稱,李旭利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是基于“一些特殊原因”,這在二審開庭時將會公開。

  周澤還表示,二審時還將公開一些新證據(jù),目前還不便透露。

  至于二審何時開庭,周澤表示,該案目前還沒有移送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還要分配給具體法官來審理,因此時間目前還不能夠確定。

     上訴方:

  “一審判決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違常識,常理和基本法理”

  早報記者獲得的上訴狀顯示,上訴人為李旭利,上訴的理由為,一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6條及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guī)定,系違法判決。一審判決不是基于證據(jù),而是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違常識、常理和基本法理。

  據(jù)公開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6條與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均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jù)上訴方律師介紹,上訴方對一審判決的推理主要提出了以下幾點質疑。

  其一,檢察機關并沒有提供李旭利授權的下單證明,因而存在判決證據(jù)不足問題。

  上訴狀中提到,證券營業(yè)部代客戶下單,應保有客戶授權的證據(jù)材料!凹热灰粚彿ㄔ赫J定李智君(編注:李智君系原五礦金田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上海一中院判決書顯示,2009年4月7日,李旭利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行、建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使李智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內(nèi),先于或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行、建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通過股票交易的差價獲利899.24萬元,此外還分得工行的股票紅利172.33萬元。)是一理性的遵紀守法人員,那么他必然知曉代客下單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營業(yè)部一定保有李旭利委托他下單的授權文件,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書、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而檢察機關不能提供李旭利的授權證明只能說明這些證明文件根本不存在!

  其二,李智君能否做到確保股價不跌的前提下反復操作。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從操作手法來看,李智君在買入相關股票后,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內(nèi)未予處置,并不符合其所指要“提高交易量”的說法,如果要達到提高交易量的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規(guī)避股價下跌風險的前提下反復操作。法院以此來推定李智君所稱買入股票是為提高交易量的辯解不合理,并作為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示的原因之一。

  對此,上訴方稱,李智君不能做到這一點,并且沒有人能做到這一點,因此李智君沒有操作并不能否定其是為了提高交易量而買入股票的動機。

  其三,李智君是否擅自操作過1000萬元以上的交易。

  一審判決書中曾提到,從操作習慣來看,李智君從未擅自代客戶買入1000萬元以上的股票,此次操作金額驟然提高到5000萬元以上,且在事后不告知客戶,明顯不合情理。法院將此作為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示的原因之一。

  對此,上訴方的觀點是,如果法院對李智君的證言(包括有利于李旭利的證言)持否定態(tài)度,即認為李智君證言不可信,那么李智君證詞中稱“他代客戶操作1000萬元以上的交易只有這么一次”也不可信,但這一點卻被法院采信。

    辯護律師轉述李旭利所言

  “基金如果要做老鼠倉,選擇工行和建行不合情理”

  周澤表示,李旭利的案件,實際上是對司法機關能否真正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考驗!翱赡芎芏嗳硕颊J為,李旭利作為基金經(jīng)理,與他有關系的股票賬戶與其任職的基金公司同期購買工行和建行的股票,一定是其利用了未公開信息,但作為一個司法判決,必須要以證據(jù)說話,要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僅憑一種可能性定案,更不能以一種不可靠的邏輯前提來進行推理!

  周澤還轉述,在會面過程中李旭利曾講到,基金如果要做老鼠倉,選擇工行和建行不合情理。

  周澤還表示,目前認定李旭利利用了非公開信息完全是靠李旭利前后說法不一的供述,沒有其他的供述能夠印證!拔乙踩ヂ犎×怂ɡ钚窭┑霓q解,對于(前后供述)不一樣的地方他講到是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但是這些等到二審開庭時再來講!

  上訴狀顯示,“上訴人將在二審庭審中就偵查階段所作之供述作出全面的說明!

  據(jù)周澤提供的資料,周澤是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曾辦理過北海故意傷害案、貴陽小河案即黎慶洪團伙涉黑案、遼寧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案、陜西渭南警察進京抓作家案、“反壟斷第一案”(起訴國家質檢總局違法推廣電子碼)等案件。

  李旭利案件回顧

  ●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獲利上千萬元,被上海市公安局經(jīng)偵總隊刑事拘留。

  ●2011年11月29日,證監(jiān)會通報李旭利一案。

  ●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在上海市一中院開庭。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人民幣。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萬元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章斐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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