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昨稱,監(jiān)管主體方面的爭議使PE/VC不愿納入進來,這是一個遺憾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昨日證實,備受市場關注的PE/VC(即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最終并未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簡稱“《基金法修訂草案》”)三審審議稿監(jiān)管范圍。
吳曉靈是在昨日于北京舉行的“2012中國股權投資年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她并稱,《基金法修訂草案》將在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三審通過。
公開資料顯示,《基金法修訂草案》目前已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新華社12月14日報道顯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2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屆時將繼續(xù)審議《基金法修訂草案》。
市場對基金法修訂有誤解
吳曉靈指出,PE/VC沒有納入本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首先,大家在理論上有不同認識,認為PE/VC與對沖基金是不同的東西,不應納入。其次,監(jiān)管主體方面的爭議使PE/VC不愿意納入進來。再次,市場對基金法的修訂有誤解。
“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這個事,而是希望給市場一個規(guī)則,讓大家自律自主來管,”吳曉靈說,“已經是這樣的狀況了,我希望各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協(xié)會,還是要加強自律的管理!
這也證實了此前市場對于VC、PE可能不被納入該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jiān)管范圍的傳言屬實。
《基金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第107條曾規(guī)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第171條還規(guī)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yè),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jiān)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上述兩條內容一直被業(yè)內認為是私募股權基金將納入新基金法的依據(jù)。
二審階段,曾有25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chuàng)業(yè)(風險)投資基金行業(yè)協(xié)會,聯(lián)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不要將PE/VC納入修訂中的基金法,而應單獨立法。雖然存在爭議,但二審稿仍堅持了將私募納入立法范疇的原則:二審稿第157條規(guī)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基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yè),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吳曉靈昨日指出,其個人認為PE/VC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我覺得最理想狀態(tài)把PE/VC納入到本法當中來,可惜最后的結果是PE/VC沒有納入本法調整!
解決私募重復征稅問題
吳曉靈昨日還強調不應針對基金產品征稅,其表示,基金是一個資金的集合,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不應該征稅,要避免重復征稅。
《基金法修訂草案》第八條規(guī)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繳納。按照這種規(guī)定,基金財產本身沒有繳納稅收的義務。
吳曉靈還指出,《基金法修訂草案》還將解決私募基金重復征稅問題。
目前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模式為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公司一方面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另一方面股東從公司分得的利潤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成為了所謂“雙重課稅”的局面。
也因為,日前有媒體援引一位接近《新基金法》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準備給予私募基金非納稅主體法律地位,具體做法是一旦私募基金完成證監(jiān)會注冊,并進入證監(jiān)會與稅務部門“聯(lián)網”的信息系統(tǒng),就無需在工商部門做稅務登記,只需在監(jiān)管部門以基金產品形式備案登記。由于基金類產品在投資環(huán)節(jié)不產生稅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資人返還收益環(huán)節(jié)面臨重復征稅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