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辦法是放高利貸。
唐朝允許各“機關單位”向民間放高利貸
唐朝和宋朝,都有那么一段時間,允許各“機關單位”向民間放高利貸。高利貸的本金,有朝廷撥付的“本錢”和“公用錢”,也有公務員們自己湊的集資款。上至六部,下至府縣衙門,都把這些本金放出去。放貸的對象,主要是各單位轄區(qū)內的商人。放貸的期限,短則幾天,長則一年。月息最低3%,而且是“驢打滾”的利滾利,利潤相當可觀。獲得的利潤,國家財政抽小頭,本衙門留大頭,大部分利息都存進了“小金庫”,供領導調劑使用,一些錢用來吃喝玩樂,一些錢用到歲尾發(fā)年貨、發(fā)紅包。
還有的衙門嫌放高利貸來錢還不夠快,直接拿集資款甚至公款做生意。
(責任編輯:張文婷、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