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卓志案:染指礦業(yè)又“賣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間,收受好處費817萬余元。2012年7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下半年,在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浩特市,時任市委書記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員接連被查。同年12月14日,從錫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領導、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劉卓志被“雙規(guī)”,9天后被免去領導職務。
“賣官”與染指礦業(yè),是劉卓志賄金的兩大來源。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盟長、盟委書記及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采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86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