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隋亞剛行賄30余萬,北京一家電腦公司近日被北京一中院認定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80萬。
三次行賄36.7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1年間,北京博瑞巨龍電腦技術(sh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瑞巨龍公司)及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為了使得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的信息技術(shù)項目,多次向當時擔任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副局長的隋亞剛提出請托,并三次給予隋亞剛?cè)嗣駧殴灿?0萬元,澳大利亞元1.5萬元(折合人民幣6.7萬余元)。
隋亞剛曾供述,2000年他準備送女兒去澳大利亞留學,須開具存款證明,當時就跟沈某說讓其幫忙開具30萬元的存款證明。沈某等湊齊了錢,隋亞剛就讓愛人東惠玲去找人辦理了30萬元的存款證明。開具存款證明后,這30萬元一直沒有還給沈某。
原副局長提前“放信兒”
其同時承認,2009年左右,隋亞剛、東惠玲和沈某夫婦在一起吃飯,沈某問東惠玲何時去澳洲看女兒。正好當時沈某剛從澳洲回來,還剩下一些澳元沒有用完,于是就給了隋亞剛。
隋亞剛承認,他一般都是提前向沈某透露交管局的技術(shù)規(guī)劃、資金規(guī)劃,向其透露其公司參與特定項目規(guī)劃的可行性,向其提前透露項目的關(guān)鍵數(shù)據(jù)、參數(shù)、技術(shù)要求等,放寬參與招投標的資質(zhì)便于其公司參與投標,從而幫助其公司承攬了北京市交管局的大量工程項目。
法院一審認為,博瑞巨龍公司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故判處罰金80萬。鑒于沈某本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故依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此前,法院已一審判處隋亞剛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