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處獲悉,他代理的股民黃某訴寶安地產(000040)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前日已被深圳中院立案受理。宋律師表示,這表明該案已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其他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應盡快起訴索賠。
2010年11月5日,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安地產”)發(fā)布公告,披露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稽查局立案調查。2012年12月31日,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布公告,披露公司因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宋一欣律師表示,因寶安地產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寶安地產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寶安地產公司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guī)定,投資者因寶安地產虛假陳述導致了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可依法起訴,要求寶安地產公司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寶安地產股票并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投資者索賠。符合寶安地產虛假陳述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間買賣過、并在2011年11月4日后(不含本日)賣出或繼續(xù)持有寶安地產股票,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者。
陳春林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