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政策、貸款審批條件等影響下,不少沒有資格或貸款困難的買房人便另辟蹊徑,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借名買房”應運而生。不過,記者昨日從西城法院的一份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借名買房雖然可能達到買房的目的,但其背后卻隱藏著否認約定、協(xié)議無效、過戶困難、被訴騰房、轉(zhuǎn)賣他人等六類訴訟風險,不能不引起重視。
借子女名貸款成被告
王先生和程女士夫婦均年近六十,因無法辦理銀行貸款,便以兒子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住房。二老按約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關(guān)稅費。過戶時,產(chǎn)權(quán)人自然就簽為兒子小王。此后,程女士一直以兒子的名義償還貸款。
讓夫婦倆沒想到的是,兒子竟然將房屋出售,買主將購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夫婦的銀行賬戶。小王隨后以不當?shù)美麨橛蓪⒏改冈V至法院,要求父母返還收取的房屋價款300余萬元。
王先生夫婦來法院應訴時,提交了與兒子簽訂的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由二老出資,所有權(quán)歸二老所有。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小王與父母達成和解,撤回了起訴。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先生和閻女士夫婦承租著單位的公房。2004年,公房趕上拆遷,給了夫婦倆一套安置房。但由于李先生年齡較大,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夫妻商定以兒子名義購房并辦理貸款手續(xù)。不過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貸款都是由夫妻倆支付的。
由于自己是登記的產(chǎn)權(quán)人,兒子小李2010年將父母起訴要求騰房。被法院判決駁回后,小李去年再次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又被法院駁回。無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他們所有,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老兩口的請求。
借叔叔名買房生變故
孫先生是個外地人,2003年4月,他看上了房主李先生的一套單位上市的公房,先后交納了定金和購房款。不過,他其實并沒有購買資格。經(jīng)過和北京的叔叔、嬸嬸商量,決定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等孫先生有資格后再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一個月后,叔叔與賣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孫先生辦理了房屋過戶的全部手續(xù)。
2006年,孫先生的叔叔去世,沒想到嬸嬸張女士翻臉不認賬,就是不同意過戶。去年,張女士還起訴要求孫先生一家從房屋內(nèi)搬走。法院認定孫先生與其叔叔間存在借名買房關(guān)系,駁回了張女士的起訴。隨后,同樣是通過訴訟,孫先生獲得法院支持,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借名買房有三種情況
西城法院的調(diào)研法官介紹說,借名買房中三種人居多。首先是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保障房政策和限購令的實施,使得有購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購房條件而無法購房,比如非北京戶口在京納稅不滿五年、家庭年收入超過標準無法申請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的。
第二類是因年齡等原因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的老人。由于房屋價格上漲和銀行貸款政策調(diào)整,一些人雖有購房資格,卻因銀行貸款審批未過而無法購房,比如年齡較大、即將退休或有大額貸款尚未償還。
最后一種人是為了享受低價購房的優(yōu)惠政策。一些單位對內(nèi)部職工購房給予優(yōu)惠條件,比如團購、集資建房、房改房等,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單位職工的名義低價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