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購房資格的張先生為了在北京買房,用虛構的“北京妻子”的身份證進行登記,但因為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他和房主王女士打起了官司,要求對方退還100萬元定金。
記者昨天獲悉,張先生雖然通過起訴拿回了100萬元定金,但海淀法院也判決他賠償王女士15萬元房租損失。
>>原告
不知房屋受限購令限制
張先生2012年來京工作,戶口并沒遷來北京。當年6月,張先生通過房產(chǎn)中介介紹,與房主王女士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欲以560萬元的價格買下王女士位于海淀的一套房屋,并付了100萬元定金。
張先生稱,簽了購房合同之后,發(fā)現(xiàn)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去年10月,張先生以王女士虛假告知該房不受限購政策限制,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為由訴至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王女士退還定金100萬元并賠償其資金收益損失20萬元。
>>被告
反訴買家賠償房租損失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簽合同前就告訴了張先生房子的情況,“當時他說有購房資格,我們才簽訂的合同,之后辦了網(wǎng)簽手續(xù)。”王女士說,她曾配合去房管局辦過戶,但是因為張先生的妻子沒有親自到房管局辦手續(xù),過戶手續(xù)才一直沒辦成。
案件審理時,王女士提出了反訴,她說因和張先生簽了合同,自己的房屋停止出租,現(xiàn)合同不能履行,導致自己遭受了租金損失,因此反訴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請法院判令10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此外張先生要賠償15萬元房租損失。
>>查明
買房人實際狀況為未婚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張先生委托中介辦理購房資格核驗和合同網(wǎng)簽登記,住建委網(wǎng)站上張先生購房資格核驗結果單顯示:張先生的北京籍妻子為“田女士”,并登記有田女士的身份證號,但實際上張先生未婚。
因辦理房屋過戶需張先生的妻子親自到房管局辦手續(xù),但這個虛構的“妻子”未露面,所以手續(xù)沒能辦成。
>>判決
定金可退但要賠償房租
法院認為,雙方簽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張先生不具有本市購房資格,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購房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xiàn)雙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系因張先生沒購房資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故王女士收取的定金應當退還。
法院表示,北京自2011年2月就已開始實施房屋限購政策,張先生簽合同時,應明知該房屋屬于限購范圍且其不具有購房資格。張先生主張王女士虛假告知其該房屋不受限購政策影響,未提供證據(jù)。
合同中明確記載了房屋產(chǎn)權證及土地證的信息,網(wǎng)簽合同上也明確記載了房屋性質(zhì),王女士已經(jīng)盡到告知義務。此案中,張先生申請辦理了限購房屋的購房人資格核驗,提交的信息與其真實情況不符。
綜上,足以認定張先生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雙方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xù)履行。
王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其因履行合同導致房屋租金損失15萬元,并提供了可作為證據(jù)的房屋租賃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京華時報記者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