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利益分配
以交易稅調節(jié)農民賣地收入
如果一畝地賣了600萬元,是否600萬元全部給農民就合適?姜明安教授稱,改革也并不是這樣的思路。在農民成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后,將通過征收土地交易稅,調節(jié)農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舉例稱,如果所有賣地的錢都給農民,政府就沒有資金改善醫(yī)療、民生建設等方面,所以600萬的賣地錢,征收土地交易稅300萬元,農民還是樂意接受的。這樣的做法,減少矛盾,政府也有獲利。
姜明安教授認為,目前政府壟斷土地還導致了土地財政,并推高了地價和房價。他表示,如果允許農民成為土地市場的交易主體,多個主體之間有競爭,地價反而不會這么高,房價也就不會這么高。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楊重光也表示,農民交換土地,政府用稅收的辦法獲得財政收入,就解決了財政吃緊的問題。對于如何征稅,他稱應進行系統(tǒng)科學的研究,不光要考慮賣地農民的收益,同時要通過稅收平衡不同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有的地方城市化發(fā)展快,農民賣地獲益太高,也不合理!
關鍵詞·農民保障
農民城市化同步土地城市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未來土地制度改革的趨勢,是要讓失地農民有保障,讓農民與土地一起實現城市化。
王錫鋅表示,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修改,有兩個基本的原則必須遵守。首先,土地征收是城市化發(fā)展帶來的,要保證被征地的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有發(fā)展。其次,要有更多的利益向被征地農民傾斜,在土地管理法修訂中,要通過機制反映出來對農民傾斜利益。
王錫鋅認為,過去集體土地的征收是各個地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制定,實行“一口價”,而一口價又是按照農業(yè)用地的價值來補償,與實際價值相差很遠,這是血拆和拆遷自焚事件多發(fā)的主要原因。制定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時,要將土地與同類、同區(qū)域、同時間段的建設用地市場價格做類比,如果被征收以后被用作建設用地、重大工程,應該參考基本的建設用地的地價,將更大比例的收益分配給農民。
王錫鋅表示,未來土地的城市化應該與農民的城市化同步。因為土地對農民來說不光是一種資源,還是一種生產資料,還有社保功能,要考慮如何解決農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培訓、就業(yè)、社保等,不能在征地后,將所有人員安置問題甩給社會。
此外,姜明安和于建嶸均提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應首先規(guī)定好農民對于集體土地的權利,對農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明確農民如何集體所有土地”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