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三個月忘了還房貸,不但收到了法院傳票,而且發(fā)現(xiàn)自己被銀行“索賠”43萬元,這讓在無錫置業(yè)的業(yè)主小張傻了眼。近日,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貸款銀行狀告業(yè)主拖欠房貸的案件。
業(yè)主欠了三個月房貸
被銀行追討貸款、罰息和訴訟費等共43萬
2009年上半年,從外地來無錫做布匹生意的小張,手里攢了些積蓄,于是向某銀行申請了51萬元房產(chǎn)按揭貸款,每月還款2000元。2012年10月的一天,正在廣東忙于做生意的小張突然收到了來自無錫北塘法院的傳票,看了傳票他這才想起來,自己已有三個月未還房貸,銀行要起訴他。小張趕緊到銀行還清了逾期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并聯(lián)系銀行撤訴。但他得到的答復(fù)是:銀行為此事已花費律師費17000余元、訴訟費3000元以及保全費3020元,“你要承擔這筆費用,我們才有可能撤訴!便y行方面回答。小張想,還房貸后自己還要額外承擔兩萬多元的費用,實在難以理解,無奈之下只能應(yīng)訴。
原來購房合同確有規(guī)定
最終和解,業(yè)主額外承擔四五千元訴訟費等
今年11月中旬,小張與銀行對簿公堂。庭審中,小張認為,只是拖欠幾千元錢,銀行就來法院起訴,太不近人情了!“我還清了逾期的貸款,銀行沒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貸款,還要我承擔如此高額的律師費、訴訟費!”
銀行代理人則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合同約定:連續(xù)三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有權(quán)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剩余的全部貸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產(chǎn)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也由借款人承擔。據(jù)此,銀行不僅要小張補交房貸,還要求他一次性歸還剩余借款余額及利息、罰息,并承擔銀行花費的律師費訴訟費及保全費,共計43萬余元。
對此,小張覺得很“冤枉”,雖然約定清楚,但當時辦理貸款時,合同條文繁多,自己根本沒時間看!皼r且,銀行強勢,我沒得選擇,家家銀行都一樣,難道因為這一個條款就不貸款買房?”
鑒于案情的特別,審理此案的法院進行了調(diào)解。最終,銀行減免分擔了部分費用并撤回訴訟請求,雙方和解,小張除了支付前三個月拖欠銀行的貸款利息和罰息以外,還額外支付了四五千元,這當中包括無法減免的保全費,以及見面后的訴訟費等。盡管沒有像起訴書那樣要求支付巨額費用,但是小張也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針對此案的情況,法官則提醒說,盡管小張一再強調(diào)自己“無法理解”,但是像小張這樣的購房業(yè)主既然在貸款合同上簽下名字,就要安排好還款計劃,按時還款,避免被銀行起訴,還搭上了“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