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嚴懲航班“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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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真玩笑,還是假玩笑,都是不拿公共安全當回事的表現(xiàn)。”近日,北京一歌手因在微博上“開玩笑”說要炸居委會、炸建委,結果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的懲罰。
拿公共安全“開玩笑”,嚴懲不貸!這是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夏秋社會治安整治的一個縮影。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此前的部署會上特別強調,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極端行為,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威脅公共安全的“詐彈”
今年5月一個月內,我國就發(fā)生10起航班“詐彈”
今年入夏以來,有關“詐彈”的消息多了起來,特別是接二連三發(fā)生的航班“詐彈”,讓人擔驚受怕。
前不久北京警方通報,7月20日晚,“110”報警服務臺先后接到兩起揚言要攜帶爆炸物制造事端的報警電話。其中一名北京市密云縣的男子聲稱要炸機場,另一名江蘇籍男子則揚言要炸電子游藝廳。警方經過偵查,兩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嫌疑人被查獲并被依法拘留。
提及航班“詐彈”,相信不少人心有余悸。今年5月,僅一個月時間,我國就發(fā)生10起航班“詐彈”,其中5月15日這天,就有3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受到虛假恐怖信息威脅。
這些“詐彈”制造者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仡^分析制造“詐彈”的緣由,可謂五花八門。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些人中有相當多的是緣于無聊或無知,甚至是開玩笑。
今年5月18日,一名自稱是甘肅酒泉職業(yè)技術學院的男生用手機撥打國航客服電話,稱蘭州至烏魯木齊的航班上有炸彈,請速查處。后經警方證實為虛假信息。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他是出于“無聊”而謊報恐怖信息的。
2012年4月1日,北京飛往杭州的WU5132航班上,一對情侶聲稱“我們身上有炸藥包”,導致飛機延誤1個多小時。后經警方調查,這對情侶解釋說只是一個愚人節(jié)玩笑話。同年9月9日,一架從三亞飛往廣州的飛機在鳳凰機場準備起飛時,一名乘客謊稱自己攜帶了炸彈。警方介入后,當事人稱其只是為了活躍氣氛。
“不管是開玩笑,還是出于其他目的;不管是航班‘詐彈’,還是‘炸’樓‘炸’機場,都是對公共安全的極大威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方鵬認為,“詐彈”案件的行為人雖然大多是臨時起意,但由于危害巨大,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詐彈”的巨大現(xiàn)實危害
直接經濟損失、浪費公共資源、引發(fā)恐慌,并影響公共安全感
寧信其有不信其無,哪怕是“詐彈”,也要當“炸彈”來對待。這是國際慣例,也是我國所有相關部門的不二選擇。北京市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表示,不能小看“詐彈”電話,雖然是虛假的威脅信息,讓人虛驚一場,但為此付出的代價卻是實實在在的,也是巨大的。
“詐彈”帶來的現(xiàn)實危害有哪些?以航班“詐彈”為例,其主要表現(xiàn)有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航空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飛機因為“詐彈”返航,公安機關、航空公司和機場為保障航班安全進行的應急處置,會耗費大量人力和物力。機場因為飛機返航、備降、二次安檢,也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以2012年“8·30威脅深航爆炸案”為例,公訴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深航航班由于備降武漢天河機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20萬元。有人估算,有的航班“詐彈”會讓航空公司損失上百萬元。
相比航空公司這些看得見的直接損失,“詐彈”威脅造成的公共資源浪費更值得關注。航班接到恐怖威脅信息后,備降機場當?shù)氐墓裁窬⑽渚俦、消防人員、醫(yī)療急救等聯(lián)動部門需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航班虛假威脅信息白白占用了這些應該用在社會最急需之處的公共資源。同樣在“8·30威脅深航爆炸案”中,多部門總共投入200多名工作人員,車輛20多臺。
對乘客來講,航班延誤給乘客造成的時間成本、經濟損失,以及因恐怖威脅所遭受的心理傷害,更是難以估量。有時還會引發(fā)次生傷害,如受驚嚇的乘客在緊急撤離中不幸受傷。
對公眾來說,“詐彈”還會帶來心理上的威脅和陰影,引發(fā)恐慌,并影響到公共安全感。“詐彈”多了,長此以往,難免會傷害到公眾心理,對公共安全產生擔憂,從而導致出行旅客擔驚受怕,在公共場所也不得不瞻前顧后。
嚴懲“詐彈”才有安全感
扔“詐彈”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鑒于“詐彈”巨大的現(xiàn)實危害,我國刑法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公共安全,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法律利劍高懸,我國司法機關對“詐彈”進行了嚴打重罰。公安部出臺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對“詐彈”案件從重從快打擊,不得降格處理,一律以刑事犯罪立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3個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刑事案件加強指導,特別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詐彈”威脅航班等公共安全犯罪。
據(jù)了解,近期發(fā)生的“詐彈”案已陸續(xù)進入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程序,有的已開庭審理,有的“詐彈”制造者已獲刑。
提高人們公共安全感,就得讓人不敢扔“詐彈”。不少人建議,追究“詐彈”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該加大經濟處罰賠償責任。對此,方鵬認為,加大經濟懲罰力度,讓犯罪分子承擔更大的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詐彈”事件的頻繁發(fā)生。比如針對航班“詐彈”,有的國家最高可處以20年以上監(jiān)禁和20萬美元罰款。
在我國近兩年的“詐彈”案件中,除今年2月“合肥ZH9786航班恐怖威脅案”犯罪嫌疑人賠償航空公司8萬元外,還沒有看到其他“詐彈”案件中的航空公司和乘客獲賠的消息。方鵬表示,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乘客和航空公司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即使犯罪嫌疑人“賠不起”,但還是“應該賠”。因為在法律上,“該不該賠”和“賠不賠得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