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偉代表:用行政罰沒款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
人大代表、江蘇證監(jiān)局局長王明偉兩會期間做客人民網(wǎng)在線訪談時表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民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在證券侵權方面的民事賠償比較滯后,建議按照民事賠償優(yōu)于行政處罰的原則,對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明確行政罰款用于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補償,更重要的是讓投資者的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
王明偉認為,當前中小股民在證券侵權方面的民事賠償比較滯后,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現(xiàn)有的民事侵權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相對不足,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被掏空,投資者即使在訴訟當中勝訴了,他可能也面臨著無錢可賠的狀況。再有就是除了民事賠償訴訟之外,投資者目前還沒有其他的渠道可以彌補他們的損失。第三是行政處罰可能還會導致投資者二次遭受損失。因為有的上市公司違規(guī),本身會遭到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行政處罰又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這種損失最終往往還是作為公司股東的投資者來承擔。
(責任編輯:楊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