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連連看】
案例一:丟卡被盜刷責任“三七開”
陳先生在吃飯時丟了錢包,里面有身份證、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沒有個人照片,也沒有設密碼,陳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停止支付手續(xù),并且在當晚8時16分向警方報警。可即便如此,還是被行竊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當日7點59分在超市被盜刷了10538元。
庭審中,根據(jù)法庭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消費交易的商戶存根即簽購單進行了筆跡鑒定發(fā)現(xiàn),簽購單上的簽名不是陳先生本人所為。最后司法裁判為10538元的損失陳先生自負30%;百佳超市負擔70%。
對此,法官認為,商家在顧客持有信用卡消費時,負有對顧客身份、卡上內(nèi)容及審驗簽購單簽名與卡背面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在信用卡被盜竊的情況下,卡無法找尋,持卡人無法提供背面預留簽名樣式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進行判斷。在信用卡丟失前,陳先生已多次使用該卡,信用卡背面的預留簽名倘若不是陳先生本人所為,將無法完成交易。超市沒有盡到很好審查簽名責任,應當負一定責任。
同時,對于陳先生本人,其沒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導致被偷盜和冒用,本身也存在過錯,因此要自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商家審驗簽名不可馬虎,尤其對于大單消費,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對顧客身份資料與信用卡上載明內(nèi)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卡時,要做到卡與身份證分開保存,最好設置消費密碼等多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