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參考報》:您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低收入群體上是否應(yīng)有更多改善?例如可否考慮拓寬使用渠道和降低提取門檻?
陳淮:我們恐怕先得明確,您問題里的“低收入群體”是指的收入相對較低的群體,例如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還是指城鎮(zhèn)居民中的低端群體、困難群體?在住房保障體系中,對這兩部分人群的保障政策是不一樣的。
應(yīng)當強調(diào),住房保障體系是分為救助型保障、援助型保障、互助型保障和自助型保障四個層次的。對于低端群體來說,滿足他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體是救助型保障,例如廉租房;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來說,政策主體是援助型保障,例如公租房、經(jīng)濟適用房、住房補貼、貼阻、貼息以及優(yōu)先配置資源的小戶型房等。對后者的政策目標是滿足他們過渡性需求、提高他們的抗風險能力和不斷增強他們的私人資產(chǎn)累積能力。
公積金是典型的互助型保障工具。在住房保障體系中,公積金從來都是補充性、附屬性的,而且主要針對的是具有一定的自我購房能力、但不充分或者暫時不充分的社會中間階層。指望用公積金來保障社會低端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住房保障體系功能的錯位認識。
需要指出,在前期一些政策設(shè)計思路中,頗有一些人提出要挪用公積金來建保障房。這等于是把救助窮人的責任轉(zhuǎn)嫁到了中間階層的頭上。我們一定要明確,公積金是繳存人的私人資產(chǎn),不是政府資產(chǎn)。從沒有哪一個國家的公共政策是把社會中間階層的資產(chǎn)挪用來救助窮人的。救助窮人就是政府的責任,救助窮人的資源來源應(yīng)當是從富人身上收稅。如果政府覺得需要給低端群體以更大額度、更寬松條件的貸款,政府就應(yīng)當提供擔保和貼息,而不能把風險強加到公積金繳存人的私人資產(chǎn)上。簡單地說,“拓寬低收入群體的公積金使用渠道和降低貸款門檻”,恐怕是把公積金當成政府財政的援助資金了。
《經(jīng)濟參考報》:對中等收入者來說,目前的公積金貸款是否也存在著額度偏低、手續(xù)過于繁瑣的問題呢?您認為應(yīng)怎樣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公積金的互助功能呢?
陳淮:前面已經(jīng)強調(diào)過,公積金不是政府的錢,是繳存人的私人資產(chǎn)。在貸款程序上對繳存人的資產(chǎn)安全刻意加以保護是必要的。而且公積金從來不是解決“買得起房”的主體性信貸來源,公積金同樣要求貸款人有還款的信用基礎(chǔ)。公積金管理者必須對繳存人的資產(chǎn)安全負責。
公積金的管理制度的確存在很多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目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公積金的代際互助功能遠沒有充分發(fā)揮。高繳存人群可能不需貸,而急需的年輕人只能貸很少。而且貸款規(guī)定上缺乏區(qū)別化政策,對首次置業(yè)、賣舊買新的改善性需求等的支持力度遠不充分。此外還有一個嚴重問題,就是利息等收益的歸屬被有意模糊化,被當成政府資產(chǎn)無償占有。這是嚴重侵害繳存人利益的做法。說嚴重一點,這是違法的行為。